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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燃废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的技术规定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9-16 14:42      点击:

《化工建设项目废物焚烧处理工程设计规范》(HG20706-2013):5.8.2气体化工废物应设置气体稀释装置:
第2条:进入焚烧装置的气体化工废物中混合有机物的浓度应低于混合气体或最易爆炸组分爆炸极限下限的25%,若高于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应采取补气稀释的方法降低其有机物混合浓度至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或者降低其最易爆炸组分浓度至其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1093-2020)、《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都有关于这一条款的类似要求。
对于VOCs类采用补气稀释,确保收集管道内处于爆炸极限下限25%以下,是基于对输送安全的考虑,在实践应用中问题不大。因为VOCs中有“可燃组分、助燃组分(大量空气)、管道输送易产生静电”,满足爆炸(着火)的三要素要求,是比较危险的。因此,要求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检测爆炸下限,通过补充稀释风(空气、氮气等)使其浓度降低到爆炸极限下限的25%以下。而对于很多高热值化工废气(特别是含氧
多组分可燃废气),采用稀释的方法一般很少被使用者采纳(基于安全、能量回收、稀释成本、输送气量等因素综合考虑,使用者一般不愿意采用惰性气体稀释)。所以,我们公司设计的RTO焚烧系统,在物料入炉焚烧前一定会考虑炉前回火的风险,如入炉焚烧一定要考虑炉前回火的风险,如选择超音速喷枪、安装阻火器、
压力低低连锁等安全防回火措施因此,按照规范要求处于“爆炸极限下限的25%爆炸极限上限”之间的含氧多组分可燃废气是不能入炉焚烧,因为其管道输送就是极其危险的,不但不允许入炉焚烧,也不允许进入活性炭吸附、RTO、RCO等废气治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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