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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十四五”VOCs综合治理与低VOCs源头替代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24 14:35      点击:

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起草的《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正式对外发布进行征求意见,届时拟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公告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推进“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同步引导支持企业开展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绿色转型,我厅起草了《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2021年4月6日前书面反馈修改意见。
联系人:大气处 符刚;联系电话:0571—28869037;传真:0571—28869161;邮箱:fugang@zjepb.gov.cn。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3.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9日
附件如下:
浙江省“十四五”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气候变化也有影响。“十三五”期间,我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取得显著成效,但 O3 污染问题凸显,已成为环境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加强 VOCs 治理是控制 O3 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产业绿色转型的重要方式。为深入推进“十四五”VOCs 综合治理,提高治理精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积极引导绿色设计、绿色生产、绿色施工、绿色消费,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方位全过程开展 VOCs 综合治理,从源头减少产生量、从过程减少泄漏量、从末端减少排放量,有力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城乡生活源等领域治理,全面提升VOCs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环境空气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科学精准治污。紧盯VOCs 治理重点领域和难点问题, 落实“一地一策、一行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原则,科学施策、精准治理,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确保治理务实有效。
坚持源头治理优先。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狠抓源头治理, 积极推广消费品中 VOCs 原辅材料绿色设计,大力推进生产和使用环节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切实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
坚持激励约束并举。建立健全低 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激励政策体系,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企业转型升级;强化涉VOCs行业环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排污许可、环境税等措施,提高企业违法成本。
坚持多方协作共治。加强部门联动,强化VOCs治理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加强督促指导,充分调动相关行业协会和广大企业治理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加强舆论宣传,加强社会监督与引导,引导公众绿色消费。
(三)主要目标。到 2025 年,VOCs 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 排放总量比 2020年下降*%。O3 污染得到有效遏制,基本消除 O3 中度污染天气,设区城市 O3 浓度实现稳定达标并有所下降,以 O3 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助力绿色发展
1. 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石化、化工、合成革、化纤、纺织印染、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塑料等行业产能,限制高VOCs排放化工类建设项目,禁止建设生产VOCs含量限值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项目。以清洁生产一级水平为标杆, 推动石化、船舶、纺织印染等传统产业绿色转型。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依法依规淘汰涉VOCs排放工艺和装备,加大引导退出限制类工艺和装备力度,从源头减少涉VOCs污染物产生。(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市、县(市、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市、县(市、区) 落实,不再列出)
2. 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制(修)订一批涉VOCs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区域削减替代规定,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并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设区市。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市县,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等量削减;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市县,对石化等行业的建设项目VOCs排放量实行2倍量削减,直至达标后的下一年再恢复等量削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大力推进绿色生产,强化源头控制
3. 全面提升生产工艺绿色化水平。石化、化工等行业应采用原辅材料利用率高、废弃物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提升生产装备水平,采用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管道化等生产技术,鼓励工艺装置采取重力流布置,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超临界二氧化碳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鼓励生产工艺装备落后、在既有基础上整改困难的企业推倒重建,从车间布局、工艺装备等方面全面提升治理水平。(省经信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4.工业涂装企业全面推行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规定,选用粉末涂料、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相关企业建立使用台账,记录生产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工业涂装企业所使用的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应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因特殊工艺要求等原因无法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的,相关企业应作出书面说明并纳入台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5. 大力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全面排查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企业,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品后整理(涂层、印花、复合)、鞋革箱包制造、竹木制品胶合等重点领域推广VOCs 含量低于10%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和本方案指导目录(见附),制定使用原辅材料VOCs含量低于10%的源头替代实施计划,明确分行业源头替代时间表,按照“可替尽替、应代尽代”的原则,实施一批源头替代项目。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防腐要求高的行业、漆包线等领域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在更多技术成熟领域逐渐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三)严格生产环节控制,减少过程泄漏
6.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做好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的管理。生产应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远处的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对有机化学品储罐和含 VOCs 污水处理设施开展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储罐和敞开液面底数,督促企业开展专项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等配合)
7. 有效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开展 LDAR工作, 其他企业载有气、液态 VOCs 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个的,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开展。开展 LDAR 企业 3 家(不含)以上或辖区内企业密封点数量合计 1 万个以上的县(市、区)应开展 LDAR 数字化管理,到 2022 年,15 个县(市、区)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到 2025 年,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全面实现 LDAR 数字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 规范企业非正常工况排放管理。引导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制定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清洗等非正常工况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O3 污染高发时段(4 月下旬—6 月上旬和 8 月下旬—9 月,下同)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 VOCs 排放;确实不能调整的,应加强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产生的 VOCs 废气应收集处理,确保满足安全生产和污染排放控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等配合)
(四)升级改造治理设施,实施高效治理
9. 建设适宜高效的治理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结合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吸附装置选用四氯化碳吸附率不低于55%或碘值不低于 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定期更换。组织开展使用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或上述组合技术等 VOCs 治理设施排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当更换或升级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 2025 年,完成5000家低效 VOCs 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石化行业的VOCs 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70%以上,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等行业的VOCs 综合去除效率达到 60%以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0.加强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按照与生产设备“先启后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11. 规范应急旁路排放管理。推动取消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印染等行业非必要的含 VOCs 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如流量计、温度计、压差计、阀门开关、视频监控等)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做好台账记录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五)深化园区集群废气整治,提升治理水平
12. 强化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开展新一轮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园区废气治理专项行动,积极探索“清新园区”建设, 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引导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持续提升 VOCs 治理水平, 稳步改善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降低涉气信访投诉量。提升重点工业园区大气环境数字化监管能力,强化涉 VOCs 排放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监控,建立完善环境信息共享平台。石化、化工园区要提升溯源分析能力, 分析企业 VOCs 组分构成,识别特征污染物。(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配合)
13. 加大企业集群废气治理。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涉 VOCs企业超过 10 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各地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进一步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行业,以及化纤、橡胶制品、使用再生塑料或含涂装工序的塑料制品等企业集群。优化企业集群布局,积极推动企业集群入工业园区或小微企业园。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实现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省生态环境 厅、省经信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14. 建设涉 VOCs“绿岛”项目。推进各地统筹规划建设一批涉 VOCs“绿岛”项目,实现 VOCs 集中高效治理。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集聚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在已建成集中涂装中心的工业园区覆盖区域内,同一类别的小微企业原则上不再配套建设溶剂型喷涂车间,确实有需要的应配套高效的 VOCs 治理设施。吸附剂(如活性炭)年更换量较大的地区,推进建设区域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或依托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集中处理,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统一再生的管理体系。相同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鼓励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等配合)
(六)开展城乡面源废气治理,有效减少排放
15. 推进油品储运销治理。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 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 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船、原油和成品油码头等环节油气回收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6—9 月对车用汽油实施 42—62 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鼓励油品销售企业的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 并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夏秋季午后高温时段加油。年销售汽油量大于 5000吨的加油站全部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推进加油站建设三次油气回收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海港集团、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参与)
16. 加强汽修行业治理。提升行业绿色发展水平,推进各地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高效 VOCs 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 VOCs 废气应集中收集和治理。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体分涂料,鼓励更高水平源头替代。(省交通运输厅牵 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物产中大集团参与)
17. 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治理。推动绿色建筑装修,全装修的新建住宅、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修工程使用低VOCs 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优先选用装配式建筑构件和定型化、工具式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减少施工现场涂装作业;室内装修优先选用预制成型的装饰材料,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应使用无溶剂涂料和水性涂料。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严禁销售 VOCs 含量超标的涂料和胶粘剂。(省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加强餐饮油烟监管。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油烟监控设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省司法厅﹝综合执法办﹞、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夏秋时段管控,切实减轻污染
19. 实施特别管控企业季节性强化减排。以 O3 污染高发的夏秋季为重点时段,以环杭州湾和金衢盆地为重点区域,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为重点行业,结合本地 VOCs 排放特征和 O3 污染特点,研究制定 VOCs 企业分级管控规则和VOCs 季节性强化管控措施,实施差异化减排。各地排查梳理出一批排放 VOCs 物质活性高、排放量大的企业作为特别管控对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将 O3 污染高发时段禁止或者限制 VOCs 排放的环境管理措施纳入排污许可证。(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0. 积极引导相关行业错时生产施工。鼓励企业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尽量避开 O3 污染高发时段。合理安排市政设施维护、交通标志标线刷漆、道路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避开 O3 污染高发时段;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每日 O3 污染高值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省经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配合)
(八)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强化治理能力
21.完善环境空气VOCs 监测网。继续开展城市大气 VOCs 组分观测,加强重点县级城市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设区域及城市大气环境 O3 和 PM2.5 协同监测网。加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园区大气环境监测及监控能力建设,综合运用自动监测、走航监测等监测监管技术;石化、化工园区推广建设 VOCs 特征因子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22.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VOCs 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 VOCs 自动监控设施,鼓励各地对使用或产生 VOCs 物料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强 VOCs 现场执法监测装备保障,2021 年底前,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全面配备 VOCs 便携式检测仪、红外成像仪等 VOCs 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设备;2022 年底前,县(市、区)级全面配备 VOCs 便携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等设备,鼓励辖区内有石化、化工园区的县(市、区)配备红外成像仪等VOCs 泄漏检测仪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将 VOCs 综合治理作为“十四五”治气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建立健全 VOCs 治理指标体系、工作体系、政策体系和评价体系,落实、落细各项任务措施。各级大气办(蓝天办)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实施、监督、管理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前谋划,细化治理要求和任务,确保及时完成各项治理任务。省级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强化协作、认真督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VOCs 综合治理取得实效。
(二)加强政策支持。研究制订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产业、财政、金融等激励政策。重点市、县(市、区) 开展VOCs排污权交易试点,并逐步扩面至全省。建立涉VOCs 排放企业绿色积分评级制度,指导各地按评级实施分类差异化管理。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企业制定VOCs治理 “一企一策”提升方案。(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级有关部门配合)完善绿色采购制度,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VOCs含量低于10%的原辅材料和低VOCs 含量(标志)产品,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级国有企业带头采购,鼓励上市民营企业优先采购。医院、学校和幼儿园等不再采购纳入高VOCs含量目录的产品。(省财政厅牵头,省机关事务局等配合)制(修)订化纤、制药、 汽修等行业VOCs排放标准,研究出台执行国标“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政策,适时修订纺织染整等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强化监督执法。加大 VOCs 排放监管,开展监测执法联合检查,对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使用VOCs 污染防治设施,未采取减少 VOCs 排放措施, 未建立和保存相关台账,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大对涉 VOCs 原辅材料生产、销售、使用单位抽检力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 VOCs 含量限值不符合标准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经信厅等配合)加大环境保护税征管力度,积极研究推进对应税 VOCs 污染物征收环境税。(浙江省税务局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 合)
(四)加大技术支撑。设立浙江省 VOCs 污染防治重大科研课题,加强区域大气污染特征、形成机制、来源分析、健康影响、大气污染预报预警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大力推进 VOCs污染防治和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开展重点行业 VOCs 排放源谱研究,提升大气环境VOCs 源解析能力。制定重点行业 VOCs 污染防治和低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技术指南(规范)。完善政府、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治理协作机制,促进成熟先进 VOCs 治理技术推广应用,帮扶指导各地和企业开展 VOCs 治理。(省科技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等配合)
(五)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开展 VOCs 综合治理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开展 VOCs 治理责任感,大力推动行业龙头企业开展VOCs 深度治理减排,践行绿色低碳发展。选择相关行业 VOCs 治理正面典型,加强宣传报道。加强与相关行业组织合作,倡导制定行业团体标准,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绿色设计和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文明节约的生活方式,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 VOCs 减排。(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经信厅等部门配合)




关于支持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助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源头替代,引导制造业企业生产、使用 VOCs 含量(质量比) 低于 10%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涂层剂(树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以下分别简称低 VOCs 产品、低 VOCs 原辅材料),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动浙江制造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一)支持 VOCs 减排绩效好、成熟度高的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项目在“十四五”期间申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优先安排中央资金补助。
 
(二)各地可参考改造后绩效等级(附 1)和替代低 VOCs原辅材料年使用量(附 2),对“十四五”期间完成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的企业(项目)进行差异化补助。对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工作目标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省财政在“十四五”期间给予适当奖励。
 
二、实施绿色激励政策
 
(三)将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纳入绿色金融服务体系,为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提供授信资金,并为其开辟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服务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结合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绩效等级,鼓励对 A、B、C 级企业申请贷款时给予更大程度的利率定价优惠;实行保险费率差异化定价,A、B、C 级企业在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或职业病保险或环境责任保险时,鼓励给予更大程度的保费定价优惠。各地要配套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保险定价的优惠细则。
 
(四)优先支持将生产低 VOCs 产品、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项目列入制造业绿色化转型重点项目。生产低 VOCs 产品、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绿色工厂、“品质标”浙江制造,鼓励申报绿色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全部使用低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
 
三、推进绿色采购和装饰
 
(五)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鼓励将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四、扩大正面清单范围
 
(六)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的工序,满足排放总量(许可)要求、无组织排放浓度达标的,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相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登载信息中,A、B 级企业可豁免O3 污染高发时段禁止或者限制VOCs 排放的要求;A 级企业可自主采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七)研究将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先评为绿色“环保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减少现场执法频次。
 
(八)对符合审批目录清单外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环评承诺备案管理;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含稀释剂) 或油墨 10 吨以下的项目、年用溶剂型胶粘剂 10 吨以下的项目(塑料制品业除外),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九)生产、销售和使用水性涂料所产生的固体废物通过工艺分析等方式可以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管理。水性涂料的产品类型和主要成膜物类型与省内相关项目一致,且省内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相关核查报告或鉴别结论等认定产生的固体废物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相关企业可参照执行相应固体废物管理要求;不能排除其存在危险特性的,应通过鉴别并按鉴别结论进行管理。
 
五、开展排污权有偿交易
 
(十)开展 VOCs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相关地区对使用低VOCs 原辅材料的企业实行有偿使用费优惠执收政策,对 A、B、C 级企业实行差异化减免措施;鼓励地方开发基于 VOCs 排污权的抵质押等创新金融业务。政府储备排污权指标优先保障生产低 VOCs 产品、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的建设项目。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优惠政策,或享受优惠政策后擅自使用 VOCs 原辅材料不符合相应绩效等级要求的,纳入失信名单,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政策。
 
附:1.企业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绩效等级评价标准
 
2.企业改造使用低 VOCs 原辅材料源头替代情况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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