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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罐区VOCs尾气送入焚烧炉,应采取这些安全措施

发布时间:2020-10-24 13:51      您需阅读:872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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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罐区VOCs废气主要是罐区液体的大小呼吸逸散气,其排放浓度会随着储罐大小呼吸量不同气浓度呈现忽高忽低的变化,但即使是处于低排放时期,其排放的VOCs浓度依然较高,不少企业是选择深冷冷凝回收+活性炭吸脱附技术进行VOCs冷凝回收,但也有一些企业将这些罐区VOCs逸散气通过收集后直接通入企业内部的焚烧炉、加热炉或者新建的RTO系统等,或者直接通入低压瓦斯系统,这样对整个系统的安全性设计就需要单独考虑,毕竟这些都为明火设备,那该遵循哪些哪些设计要求呢,下面我们来分享一下:
1、罐区气相连通罐组收集的 VOCs 直接送往加热炉、焚烧炉等明火设备进行处理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1)VOCs 的氧含量应满足后续处理设备的安全要求,且不高于 VOCs 极限氧浓度的 60%;
(2)进入燃烧设备的气体流速应满足后续处理设备的安全要求,并设置补氮等措施防止低速下回火;
(3)在距离燃烧设备 50 倍管径内的 VOCs 管道上应设置管道爆燃型阻火器。阻火芯表面应进行温度检测。当检测到进入燃烧设备内的气体流速(或压力)不满足安全燃烧要求或阻火芯表面温度超过130℃时,联锁开启氮气注入系统对阻火器吹扫,同时切断VOCs进料。
(4)当废气送往蓄热氧化(RTO)、蓄热式催化氧化(RCO)等需控制入口总烃浓度的 VOCs处理设施时,应设置在线总烃分析仪,并设置总烃含量高高联锁切断。应综合考虑总烃分析仪的实际检测时间、切断阀关闭时间等参数,合理确定安装位置,确保充足的过程安全时间,防止浓度超限气体进入 VOCs处理设施。
2、 送往低压瓦斯时,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气体热值和氧含量应满足《石油化工可燃性气体排放系统设计规范》SH3009 的要求;
(2)  VOCs 收集管道上应设氧含量分析仪,并设置氧含量高高联锁切断。氧含量分析仪和切断阀的安装位置应能防止过氧的 VOCs进入低压瓦斯系统;
(3) 应采取防火炬气倒流的措施。除止回阀外,应设置相应的检测和自动切断设施,确保在火炬气非正常排放时能及时切出 VOCs收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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