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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为提高办案质量,给环境行政处罚立规矩

发布时间:2019-07-12 11:00      点击:

为规范省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山东省日前印发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印发实施后,将极大提高省级直接查办重大案件数量,增强省级环境行政执法震慑力,理顺省级行政处罚职责分工,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能,为助力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动顺利开展,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局长许伟介绍说。
省执法局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处罚权
《规定》共二十七条,确定了省级环境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省级处罚情形、处罚工作程序等内容。
《规定》要求,办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坚持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案件集体审议研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得当、文书规范。
根据《规定》,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省生态环境厅各处室(单位)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书面告知执法局。
《规定》明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及执法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十类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由省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的刘婷告诉记者:“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会对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属于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情形的,交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局实施行政处罚。”
《规定》要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报厅分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撤销立案。对需要立即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和补办立案手续。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负责。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中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违法事实不成立、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等六种情形的,应当终结调查。
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制度
《规定》要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终结调查并对案件进行内部审查后,要将案件交法规与标准处进行法制审核。法制审核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执法局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规定》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制度,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拟处罚100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组织召开案审会对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案审会审议通过,其他案件经法制审核通过后,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处罚事实和理由、处罚依据等内容。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经批准后,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听取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的,由法规与标准处组织听证。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期满,或者陈述、申辩、听证之后,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经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文书及送达回证一并存档。
《规定》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立即将处罚信息录入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并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发现符合按日连续处罚情形,依法启动相应处罚程序
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及时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可以当场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在现场调查时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组织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符合按日连续处罚情形的,应当依法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
《规定》要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起草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经批准后依法送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定》强调,符合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不予行政处罚无须执行等情形的,经批准后可结案归档。对已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和已结案的处罚案件,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将有关内容及时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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