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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亚小课堂带您全面认识环保企业的运作模式和风险

发布时间:2019-05-05 10:00      点击:

01 环保企业都有哪些主流经营运作模式
 
环保企业主要以EPC、BT、BOT、BOO、TOT、PPP等多种模式承接环保项目,相对来说,EPC、BOT、PPP为主流模式。
 
02 EPC、BOT、PPP模式的会计处理方式
 
1. EPC模式:目前采用较多的管理模式为设计—采购—建造,环保企业只赚取工程建设的利润,不参与后期的运营管理。
 
会计处理方式:项目启动后,环保企业将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列入“存货”,在各个结算时点,环保企业根据与业主确认的进度同时确认收入,收到款项的部分计入“货币资金”,未收到的款项计入“应收账款”。
 
2. BOT模式:目前采用较多的管理模式为建设—经营—移交。
 
会计处理方式:建设期间,环保企业将相关投资支出列入“在建工程”,建成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转入“无形资产”或“长期应收款”。
 
对于部分垃圾焚烧项目,由于有保底垃圾处理量,可以准确地估计项目运营期内每年的保底收入,可以看做是一项金融资产,因此,环保企业会将运营期内每年的保底处理收入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加总确定为“长期应收款”,项目建造成本总预算金额超出长期应收款总额的差额部分,确定为“无形资产”,也有部分环保企业将其全部确认为“无形资产”。
 
工程阶段虽有工程收入并确认利润,但并无实际经营性现金流入;运营期间,环保企业按照规定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结转相关主营业务成本;移交时,将BOT项目移交至当地地方政府,由于在特许经营期已经将列入“无形资产”的移交设施进行分期摊销且残值为零,因而只要进行实务移交即可,不需作会计处理。
 
3. PPP模式:项目识别阶段(当地政府构建PPP项目库)—项目准备阶段(当地政府指定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采购阶段(当地政府与环保企业签订协议)—项目执行阶段—项目移交阶段。
 
在项目执行阶段,根据约定环保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成立项目公司(SPV),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地方政府一般出资20%~30%,环保企业一般出资70%~80%,并由项目公司(SPV)负责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包括一般建设阶段1~2年,在项目建设完成、验收确认后,开始项目运营,通常运营周期为20~30年,运营收入主为政府购买服务。
 
处理运作方法:
 
(1)并表:在SPV公司将项目公司委托给环保企业(一般为母公司)承接建设情况下,由于一般情况下,环保企业对项目公司的持股比例高于50%,环保企业选择并表处理,而且项目在PPP模式下的具体运作普遍需采用BOT模式,从合并报表层面看项目启动后与BOT模式项目记账方式类似(见上述BOT会计处理方式)。
 
(2)不并表:对于SPV的股权投资计入合并报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或者按照未达到控制的子公司或合营联营公司处理,股权投资计入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建设期间,合并报表层面,SPV公司对环保企业(母公司)建设支付的“预付账款”成为合并报报表中的“预收账款”。环保企业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还有经营性现金流入。
 
03 EPC、BOT、PPP模式回款比较
 
环保企业的回款质量跟其采用的经营模式和项目收益质量两方面有关。
 
1. 回款效率:EPC模式及PPP模式的回款效率较高,BOT模式下的回款效率相对较低。
 
EPC模式:理论上,环保企业仅作为工程总包方参与项目建设,建设周期一般为1~2年,并且按项目建设进度同时获得建设收入和现金流入。因此,除去*后完工约定预留5%~10%左右的比例工程质保金之外,理论上90%~95%的项目建设收入和现金流入(含收益)均能在整个项目建设周期内实现。
 
PPP模式下:环保企业初期与地方政府设立SPV公司需要支出一定的资本金,SPV公司向银行取得贷款,项目建设期,由环保企业承包项目的建设,由SPV公司付款实现相应的建设收入和现金流入;运营期,SPV公司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20~30年,实现相应的运营收入和现金流入,覆盖剩余投资部分(含项目运营、融资等支出)和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BOT模式下:环保企业前期需要垫资建设,建设期(一般2年)无现金流入,项目建设完毕进入运营期后,环保企业开始获得运营收入和现金流入,理论上在运营期内(一般为20~30年)获得的收入可覆盖前期的项目建设、运营、融资等支出并加上合理的投资回报。
 
理想情况下,投资支出、未来回款、未来运营支出平均分配在其建设(2年)和运营周期(23年)内,而且收入确认的同时现金流也同步实现,不考虑融资性现金流、回款滞后等因素,上市环保企业在EPC、PPP、BOT模式下的平均收现比为84%、81%和73%,EPC和PPP的回款效率比BOT好。
 
2. 回款保证:一般情况下,虽然环保企业与当地政府签有特许经营权协议,但是由于项目运营的项目不一定直接交由环保企业,收费方面需要各地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后支付给环保企业,此过程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另外,不同地区经济财政实力、政府债务承受能力千差万别,部分经济财政实力较弱、政府预算支出中刚性支出占比较高或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较重的地区,未来回款或存在较高可能和较大规模的滞后。
 
相比BOT模式,规范的PPP项目需要政府支出纳入人大预算决议,未来都预留了相应的预算支出安排,随着对PPP违法违规的项目清库完成后,PPP项目运作逐渐走向规范化,因此整体看PPP模式下回款保障程度更高。
 
04 PPP模式财务粉饰风险
 
PPP模式下,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形式与中标单位(即环保企业)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SPV)签定特许合同,SPV公司承担项目的筹资、建设与运营。
 
按现行普遍的会计处理,一般根据对SPV公司的持股比例综合判断能否控制:能够控制的纳入环保企业合并报表范围;不能控制的且有重大影响的计入环保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不能控制的且没有重大影响的计入环保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现实中,大部分环保企业会选择将PPP并表,但是PPP项目自投资本金比例普遍较低(一般占比20%~30%),其余均依赖外部融资,而且PPP项目普遍回报周期长、资金占款多、回款滞后,并表后将会导致环保企业的债务负担加重、现金流表现恶化。
 
若选择不并表处理,对于SPV的股权投资计入合并报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或者按照未达到控制的子公司或合营联营公司处理,股权投资计入合并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时,实务中,SPV公司一般也是委托方,委托环保公司(即母公司)施工建设。虽然在建设阶段,母公司确认应收账款后需要计提坏账损失,降低净利润,但是,一方面,由于SPV公司的负债没有合并,有利于降低环保企业整体债务负担;另一方面,母子公司之间因施工关联交易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可以不用相互抵销,总体下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会大幅增多,现金流的表现将得以改善。
 
不并表带来环保企业的财务改善亦有助于其对外融资继续“跑马圈地”。因此,对于承担PPP项目较多的环保企业,上市公司可以采取引入更多项目合作方或PPP基金的方式降低控股比例以实现不并表。
 
05 环保企业的流动性风险
 
近几年环保企业为了占领市场,大量垫资建设且增长迅猛,导致净利润和现金流显著脱节,期限错配、短债长用,债务风险加剧,资金缺口很大,极度依赖外部融资。
 
作为高度依赖资金的环保行业,在2018年以来偏紧的融资环境和监管环境下,大部分环保上市公司质押比例已超过90%,再融资难度急剧上升,现金流成为制约环保企业持续经营的关键因素,对外部融资环境较敏感的环保企业受到的影响较大,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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